应安一线丨非法囤积销售3.125吨甲醇 双峰县一男子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
2026-07-03 10:03:3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·客户端 | 编辑:贺磊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782

​近日,双峰县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非法经营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重大案件,当事人李某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,长期在民用自建房内囤积售卖甲醇,安全隐患突出,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,当事人被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。

5月13日,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,三塘铺镇鸡公塘村一处简易大棚及自建房内,有人违规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甲醇。接到举报后,该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实地核查、现场处置。

执法人员对现场开展全面勘验检查,在当事人李某锋自家民用自建房内,查获卧式储油罐一具,罐内封存疑似甲醇物料合计3.125吨。自建房属于人员日常居住场所,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所需防火、防爆、通风、防静电等全套安全设施,大量易燃液体甲醇存放于此,一旦发生泄漏,极易诱发火灾、爆炸,将直接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公共安全风险极大。

现场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向李某锋送达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》,责令其立即停止所有非法经营、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,并当场对涉案甲醇、储油罐依法实施查封扣押,杜绝安全事故发生。

为固定案件证据,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物料样品送专业检测机构鉴定,经检测确认,扣押物料确属危险化学品甲醇。经后续深入调查取证查明,涉案储油罐、甲醇全部为李某锋个人所有。该男子自2018年起,在未依法申领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前提下,持续购入甲醇囤积,私下对外销售牟利,无证经营储存行为持续多年。

李某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居民住宅大量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,存在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,其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相关规定。按照行刑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》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》相关条款,双峰县应急管理局完成全部调查取证工作后,于2026年6月10日将完整案卷、扣押物证、检测鉴定报告等全套证据移送双峰县公安局,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。2026年6月18日,县公安局对李某锋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立案侦查。

应急管理部门提醒,甲醇属于高度易燃危险化学品,其采购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全流程均需取得法定经营许可,并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场所开展作业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区、自建民房等无安全防护区域囤积、售卖危化品。下一步,双峰县将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,畅通群众举报渠道,加大非法储存、经营危化品违法行为排查打击力度,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,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从严查处,守住全县安全生产底线。

一审:阳思

二审:王海霞

三审:刘郁鑫

总编:刘颂阳

责编:贺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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